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区别(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区别)

处分行为的与负担行为的区分?

分别是:

1、原则不同。处分行为适用标的物特定主义,负担行为不受限制;

2、性质不同。处分行为具有处分性质,一般为物权行为,负担行为没有;

3、条件不同。处分行为以处分人有处分权为要件,负担行为不以行为人有处分权为必要。

一、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分析如下:

1、物权行为是当事人发生法律上效果的行为,有单独行为;

2、准物权行为当事人以债权或者无体财产权作为标的的处分行为。 二、负担行为的特点有以下:

1、一旦负担行为成立有效,债务人付有给付的义务;

2、债权人有基于契约或是法律的对债务人的请求权;

3、出卖人有交付物于买受人,并使其取得物的所有权的义务。

总之,处分行为是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负担行为是发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军人婚前行为,性格不合分手,女方到部队去闹,军人在部队会受到怎样的处分

  • 经媒人介绍相识,刚开始两人相处很融洽,发生性行为,后来因性格不合分手,女方提出的,后来反悔,上部队去闹,开始谈到要钱,没给,说其强奸
  • 没事,根本不会影响你。你又没对她暴力、也没有下药,恋爱中男女婚前有性行为太正常不过了。而且,是她提出要分手,然后再来要钱,和你的行为无关,是这女人脑子有病。。她来闹,无非就是要钱,你理直气壮严词拒绝,一分不给。再说,你们领导又不是傻子,他们也是过来人,当然明白事理的。要恭喜你和这么个劣质女人断了关系,否则婚后有得你烦心日子过哪。

不同行政行为行政处分 两次怎么算

  • 党内处分和行政处分算是两次,没有问题

一个案件五年前己对其党纪处分过,行为人上述案件,法院又维持原判决

  • 一个案件五年前己对其党纪处分过,行为人上述案件,法院又维持原判决。现在又对其进行行政降姬亥灌酵弑寂鬼檄邯漏级别处分合理吗?
  • 不合理,

《职工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重大决策事项的内容包括哪些

  •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监察部2009年2月9日第一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8年12月30日第十六次部务会议、国家统计局2008年11月6日第十八次怠供糙佳孬簧茬伪长镰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无权处分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以往的观点,我们认为无权处分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待定的,2012年《合同法解释》规定基于无权处分而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但物权效力仍然处于待定状态。由此产生了一个疑问,是所有的无权处分行为产生的民事行为都有效了,还是仅仅限定于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而其他无权处分的民事行为仍旧效力待定?上午问过了民法老师,得到的答案是,目前所有无权处分的民事行为都有效,我仍有疑问,我认为仅仅是无权处分而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不知道高人是如何理解的?
  • 首先,两个条文并没有冲突。效力待定和无效并不是正反两方。1、合同的效力待定,是对于合同权利义务的履行、合同相对方而言的。追认了,即合同生效,而非合同有效;不追认了,是合同失效,而非合同无效。2、合同的无效,是对于合同性质而言的。无效合同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规定,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通过五十二条也可得出,无权处分中,权利人的不追认,并不是合同无效的情形——为什么呢?因为这根本就是两个概念。效力待定,是说,这个合同还要不要、能不能继续履行;有效无效,是说,这个合同合不合法的问题。因此,《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并无不当。当事人一方只能主张合同的撤销或者继续履行,不能主张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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