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是什么意思(专柜联营,对账结算引纠纷!)

联营是什么意思
百货商场经营常见的几种模式
尤其是有过这方面
工作经验的大都耳熟能详
如自营、租赁、联营等
自营、租赁
我们都明白是咋回事
可商场里的联营是什么意思呢?
你知道吗?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而商场里的联营是各公司相互同意共同采取某种经营方式的联合。商品流通企业不收取商品销售的场地租金,而是直接参与商品供应商的收益分成。消费者也不是与商品供应商之间办理货款结算,而是向提供商品销售场所的商品流通企业支付款项。
在这种经营方式下
双方只需要定期对账进行结算就行
更加高效、便捷
不过有时候对账结算可没这么简单
乙方嘉美公司(化名),曾与甲方麦麦购物公司(化名)、山峰商场公司(化名)签订《专柜联营合同》,约定:麦麦购物公司(化名)、山峰商场公司同意将共同所有的座落在麦麦购物公司一楼约26平方米的经营面积作为联营场地供乙方销售本合同所确定的商品。乙方经营商品范围为珠宝、K金、铂金。
结算方式与费用承担约定:双方每月按营业额对账一次,甲方从乙方的营业额中每月倒扣,作为甲方的收益;……合同第十八条18.5条其他约定,乙方专柜每月销售分两次结算,一次为每月15日,一次为每月最后一日,由山峰商场公司向乙方出具对帐(账)单,乙方确认后,将发票给山峰商场公司,山峰商场公司在收到合格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款。合同签了后,三方各存了一份《专柜联营合同》。
在合作过程中,双方每月均进行了结算。2015年12月25日,麦麦购物公司向嘉美公司发送通知一份,写明:因本公司财务核算需要,从2016年元月1日起,原与山峰商场公司的结算业务改用麦麦购物公司进行结算,如有不便,敬请谅解!并附麦麦购物公司的开票信息。
然而就在2016年4月,嘉美公司开具了以麦麦购物公司为抬头,货物名称为黄金饰品、3D硬金饰品、黄金饰品、投资金条、黄金饰品加工费,金额为303682.04元的发票。麦麦购物公司楼层主管孙某签收了该发票后,麦麦购物公司却一直未能打款给嘉美公司。
2018年9月6日,嘉美公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并邮寄了一封债券转让协议书告知麦麦购物公司,写明:
根据麦麦购物公司与嘉美公司签订的《联营专柜合同》,截止2018年8月31日,麦麦购物司欠付嘉美公司公司货款累计人民币303682.04元。我公司已依法将享有的对贵司的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闪亮珠宝公司(化名),请贵司直接向该公司清偿。特此通知并催款。
后麦麦购物公司
一直未能支付货款
闪亮珠宝公司遂诉至秦淮法院
原告闪亮珠宝公司诉称:
麦麦购物公司立即向闪亮珠宝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303682.04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麦麦购物公司辩称:
嘉美公司并没有及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发票,孙某身份不详,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了解了事情经过
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呢?
法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两份《专柜联营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1货款支付主体如何认定?
嘉美公司与麦麦购物公司、案外人山峰商场公司各存在一份《专柜联营合同》,但从双方在2016年4月前后的结算单、发票开具、货款支付情况来看,结合2015年12月25日被告麦麦购物公司出具的《说明》,法院认为2016年4月发生的货款支付主体应为被告麦麦购物公司。

2发票签收如何认定?
闪亮珠宝公司提供发票签收材料,证明麦麦购物公司已经签收2016年4月金额为303682.04元的发票。麦麦购物公司抗辩孙某身份不详,但其又表示收到了孙某签收的其它发票并已支付,因此,法院对孙某的身份予以确认,麦麦购物公司理应收到了303682.04元的发票。
嘉美公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表示其已将债权转让给闪亮珠宝公司,麦麦购物公司已经签收。故闪亮珠宝公司向麦麦购物公司主张2016年4月1日至15日的货款303682.04元,法院予以支持。闪亮珠宝公司主张2016年5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被告麦麦购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闪亮珠宝公司支付货款303682.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温馨提示
在签订联营合同时,对于核算联营成果的结算周期、起止时间一定要约定清晰、准确,同时也要要根据具体情况设置相应的定期对账的条款,必要时,还应当辅以定期盘点的内容等。
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定期核对往来账目,避免造成账目混乱、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情况。在出现问题后,双方要及时协商解决的。避免双方对相关问题久拖不决而导致矛盾纠纷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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